拆迁维权律师电话:18660116608
Previous Next

周雪林律师

联系我们

    拆迁维权律师-周雪林

    手 机:18660116608

    电 话:18660116608

    公 司: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汉峪金谷A4-4-29楼

拆迁法律

时间:2021-11-10 13:20:31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湖南省XX区XX街道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XX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委托人位于XX区XX街道的房屋。但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20年5月X日8时30分左右,XX区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XX区联合会”)副主席XX带领数十名工作人员将委托人家人押至其车中实施控制,并夺走手机,随后又组织大型机械设备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强拆,导致委托人房屋完全灭失,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
委托人认为,XX区联合会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因其系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内设机构,故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由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委托人因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5月X日强制拆除委托人位于湖南省XX区XX街道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案件审理进程
【被告答辩】
本案一系列的行为均不是由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与XX区管理委员会无关。本案涉及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方从来没有作出过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强拆行为是XX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本案属于委托人滥用诉权,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2、对委托人所建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焦点1 ,在本案中,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承认强拆行为是XX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作出的,XX区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已经移交给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将该项权利授予给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同时,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是设于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的一个二级机构,隶属于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构为被告”的规定,本案的被告应当为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故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对强拆委托人的房屋承担责任。
焦点2 ,实施强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催告、听取意见、作出决定、上报等执行程序。本案中,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及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强拆行政行为违法,委托人的要求确认湖南XX区管理委员会的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确认湖南XX区管理委员对委托人房屋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虽然行政机关辩称强拆行为由其下的一个二级机构实施,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以授权机构为被告。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