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律师-周雪林
手 机:18660116608
电 话:18660116608
公 司: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汉峪金谷A4-4-29楼
时间:2021-11-10 13:13:11
在房屋被确定拆迁时,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行为不满,究竟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当前的法律规定也存在缺陷。
首先,对于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拆迁许可和征地批文,这涉及了被拆迁人个人的根本利益,这本身应当是一个毫无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却被剥夺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而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协商的问题,本来就是平等主体间,就民事补偿问题间的协商问题,但是不管是在《条例》中,还是在各地自行颁布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条例中,被拆迁人若想对此提起诉讼,都会被告知要先行裁决,由此都被剥夺了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司法解释,对此类诉讼不予受理,显然是错误的。试想,本来有利害关系的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到房屋拆迁阶段摇身一变,又行使起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职能,这能保证公正吗?故此将本来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交由地位尴尬的政府部门裁决,显然是不当的。
先行裁决的作用是有限的,事实上政府部门的裁决,常常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最后还是将矛盾推到了人民法院,浪费了政府资源,也使矛盾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而在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问题,由于拆迁人是人民政府,实施者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在征地过程中,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只是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而进一步,对裁决不服时怎么处理,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进行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诉讼主体是组织征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是实施征地补偿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